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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平、魏志斌、王文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平,魏志斌,王文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县北教场太和小区法定代表人:赵文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男,该公司经理,住公司。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志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文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平、魏志斌、王文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建平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被执行人魏志斌、王文定对被执行人王建平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平、魏志斌、王文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