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勃奎与李荣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勃奎,李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韩勃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荣军,男,汉族。韩勃奎与李荣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荣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韩勃奎与李荣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勃奎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1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