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张帅非诉执行 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071号申请人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辉县市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41721907-5。被执行人张帅,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张帅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生效的豫公交决字(2016)第410782-100228524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作出(2017)豫078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7年4月20日,由本院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交通违章罚款150元及加收罚款1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帅缴纳交通违章罚款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8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