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拉依力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依力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2执17号移送执行人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拉依力打。依据(2017)川7102邢初2号刑事判决,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拉依力打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移送执行标的: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拉依力打罚金3000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拉依力打已向法院自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7102刑初2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并处被执行人拉依力打罚金3000元的刑罚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熹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