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4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余某抢劫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不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决 定 书(2017)皖0824刑初51号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抢劫一案,你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在向被告人余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提出其事前不知道是抢劫,其没有同意与汪某等人到“大仙”家抢劫,其没有蒙面,不清楚其他人是否蒙面,其没有拿凶器,没有威胁、殴打被害人,其和孙某站在门槛边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被告人余某抢劫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韩承友审 判 员  丁向东人民陪审员  储成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龙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