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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健与孙祖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孙祖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945号原告:杨健,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孙祖武,男,1985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杨健与孙祖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健负担。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