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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东坡与高长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坡,高长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341号原告:崔东坡,男,1956年12月20日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高长生,男,1953年12月15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崔东坡诉被告高长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崔东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挖掘土方拉运费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同系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郭北村村民。2004年,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郭杜校区开始教学楼及宿舍公寓的建设,被告将其土方挖掘项目承包。2004年3月1日,原、被告约定由原告负责该土方挖掘项目,负责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楼1、2、3、4公寓、回填坑、回填用土坑、机械台班的挖土拉运,完工后按实际及工程量协议结算总价款。施工过程中被告也支付过部分价款,但从2012年开始被告以自己未收到项目款为由拖延支付原告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打条、结算,被告置之不理并拒绝提供相关单据。近年来原告一直寻求对方协商相关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绝。故,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挖掘土方拉运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此次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东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