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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永刚、贾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刚,贾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保8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刚,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贾红英,女,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关于申请人朱永刚与被申请人贾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冀04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照(2017)冀04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