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执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073句容北斗星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浩韵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北斗星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浩韵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1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句容北斗星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西庙村委会张前村。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浩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雩北村。法定代表人:陈盛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句容北斗星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浩韵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京谏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镇江浩韵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句容北斗星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21650元;如镇江浩韵运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元,由镇江浩韵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句容北斗星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浩韵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镇江浩韵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的车辆、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镇江浩韵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苏L×××××、苏L×××××的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镇江浩韵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的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均设定抵押且未实际控制)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