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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9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谢永义、杨怡良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谢永义,杨怡良,范文表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9752号原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徐州市铜山新区南洋国际小区8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杨元玲,该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娜,该破产清算组成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该破产清算组成员。被告:谢永义,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杨怡良,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范文表,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谢永义、杨怡良、范文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