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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雄国与邓爱平、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2执保11号陈雄国:你在本院审理的陈雄国与被邓爱平、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湘1122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王海燕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梅溪湖街道骑龙村合能璞丽3栋一单元2704室房屋,在查封过程中,没有查询到查封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无标的物可施保全。审判员  邓祥智书记员  蒋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