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玉莲与杜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莲,杜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初155号原告:马玉莲,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滨区人,住本县,无业。被告:杜华山,男,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个体工商户。原告马玉莲与被告杜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马玉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