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余杰、张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杰,张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295号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连庄二村。法定代表人崔建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杰,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陈强,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南,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杰、张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智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