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德才张玉芳佳木斯金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才,张玉芳,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创业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德才,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张玉芳,女,1967年1月10号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农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佳木斯市。本院在执行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德才,张玉芳,佳木斯金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凤新审判员 孙智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