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姚某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姚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1,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姚某1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姚某1伙同姚某2、黄某、曹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商议到乐昌市坪石镇偷盗摩托车。2016年12月29日凌晨,姚某1驾驶其摩托车搭载李某,曹某驾驶李某的摩托车搭载姚某2、黄某来到坪石镇街上寻找盗窃目标,五人在坪石镇金鸡北路大参林药店门口附近盗窃一辆男装两轮摩托车,李某、姚某2、黄某三人负责剪锁,姚某1和曹某各自骑着摩托车负责望风,盗窃得手后,李某驾驶所盗摩托车离开现场。姚某2、黄某、曹某又在金鸡北路40号一小卖店门前盗窃了一辆红色女装两轮摩托车,并用李某的摩托车将盗得的女装摩托车往老坪石方向拉运,因被群众发现,三人弃车而逃。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在其挎包内查扣液压剪、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经乐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女装摩托车的价值人民币3300元。后公安机关将该被盗女装摩托车发还被害人。本院意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姚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男装红色本田摩托车一辆(车架号****,发动机编号*****)、白色红米2手机一部及液压剪、螺丝刀、老虎钳、扳手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 莉 平书 记 员 ?孙学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