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腾与梅庆山、徐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腾,梅庆山,徐志华,王建华,陈希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481号原告高腾,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莘县。被告梅庆山,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徐志华,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莘县。被告王建华,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莘县。被告陈希礼,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腾与被告梅庆山、徐志华、王建华、陈希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梅庆山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鼎舜花园小区A8栋楼206室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梅庆山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鼎舜花园小区A8栋楼206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房产不得买卖、过户、转让、赠与、抵押。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黎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