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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腾与梅庆山、徐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腾,梅庆山,徐志华,王建华,陈希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481号原告高腾,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莘县。被告梅庆山,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徐志华,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莘县。被告王建华,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莘县。被告陈希礼,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腾与被告梅庆山、徐志华、王建华、陈希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梅庆山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鼎舜花园小区A8栋楼206室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梅庆山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鼎舜花园小区A8栋楼206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房产不得买卖、过户、转让、赠与、抵押。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黎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