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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建地与卞海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地,卞海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651号原告王建地,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卞海通,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地与被告卞海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地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建地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