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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起诉人曲词与被起诉人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5326号起诉人曲词。本院2017年6月9日收到起诉人曲词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其就2008年9月19日案外人大连好世杰物业管家有限责任公司让其离开工作岗位、反省其在工作以外的言行之日至该公司收回该决定之日期间的反省工资不服,故以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为被起诉人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起诉人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按照《物业保洁管理合同》第十条5之约定“对达不到要求的乙方保洁人员(曲词)提出更换要求”并支付“2008年9月19日”至其“提出更换要求”之日“乙方安排到甲方(‘从事’离开工作岗位,反省其在工作以外的言行)工作的保洁人员(曲词)”的工资及其名誉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给起诉人曲词;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起诉人提供的(2016)辽民申1203号民事裁定书第三页第十二行载明:“关于曲词主张原审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理由,因其原审的诉讼请求为‘好世杰公司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民事侵权期间即从2008年9月19日决定让其离开工作岗位、反省其在工作以外的言行之日至好世杰公司收回该决定之日期间的反省工资;以及要求松下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审法院均围绕其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不存在遗漏或超出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且曲词也未明确说明原审判决遗漏了其何项诉讼请求或哪项判决超出其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予支持”。故,起诉人已就此次诉请的工资提起过诉讼,并已存在生效判决,现起诉人再次就该部分工资诉至本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曲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小平审 判 员  陶 然代理审判员  何思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栾雪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