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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棱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占江与李军、程伟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占江,李军,程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棱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潘占江,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李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程伟义,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占江与被执行人李军、程伟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李军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进行强制执行,此案正在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寿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天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