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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4号原告: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法定代表人:明赐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法定代表人:姚恒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公司职工。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1637元,由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 峻审判员 江 黔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