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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丽军、刘武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丽军,刘武娇,唐德明,刘军,文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方丽军,男,汉族,居民,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刘武娇,女,汉族,居民,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唐德明,男,汉族,居民,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居民,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文菊英,女,汉族,居民,住广西兴安县。本院在执行方丽军与刘武娇、唐德明、刘军、文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武娇、唐德明、刘军、文菊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丽军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刘武娇、唐德明、刘军、文菊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黄侣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