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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文霞与余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霞,余员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537号原告:李文霞,被告:余员中,原告李文霞与被告余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全部货款,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 峰人民陪审员  余莉娟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