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文霞与余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霞,余员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537号原告:李文霞,被告:余员中,原告李文霞与被告余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全部货款,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 峰人民陪审员 余莉娟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