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大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250号被执行人:唐大江,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本院执行唐大江罚金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桂022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明欢已外出,其在金融机构、车辆、土地等部门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