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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珍珍申请执行王具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珍,王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李珍珍,女,生于1976年1月9日,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李圪塔政村李圪塔村村民,住安塞区街道办家属楼。被执行人王具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个体工商户,住延安市安塞区环城路菜市场。本院在执行李珍珍申请执行王具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珍珍与被执行人王具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珍珍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具华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改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