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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山,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272号原告:周德山,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阴县马营乡马营村1区**号。被告: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边,董事长。住所地:山阴县马营乡马营村张家沟村。周德山与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周德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山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德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周德山负担。审 判 员 张兴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彩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