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涛盗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30刑初49号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涛,男,1997年12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祥云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洱源县看守所。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刑检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珍、书记员何佳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涛系大理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职工。2017年4月14日,杨涛到蝶泉乳业项目部任监理。2017年4月16日8时30分许,杨涛趁无人之机进入项目部出租房内的廉某某卧室,将廉某某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700元盗走后逃至祥云县。同年4月21日,杨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杨涛的人民币2500元,杨涛退缴了赃款人民币1200元;公安机关已将赃款3700元发还廉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照片及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及领条、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害人廉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涛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涛积极退赃,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涛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案发后被告人杨涛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杨涛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卢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