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复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元生与黄国旗、曾庆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胡元生,黄国旗,曾庆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复81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黄国,男,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胡元生,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戴巧惠、李军,均是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国旗,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南路79号302房。被执行人:曾庆秀,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南路79号302房。复议申请人黄国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粤01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元生与被执行人黄国旗、曾庆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粤0105执字346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国旗所有的位于广州市东山区德政南路71号首层、79号104房的产权份额。黄国遂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请求执行法院查明广州市奥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胡元生及黄国旗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再予执行。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胡元生依据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国旗、曾庆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如下:“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付工程款74300元,并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本金73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因黄国旗、曾庆秀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元生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0105执字3463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国旗所有的位于广州市东山区德政南路71号首层、79号104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根据黄国于2017年2月8日到执行法院所做的笔录,黄国表示其所说的执行法院在没有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查封了涉案房屋,变相剥夺了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原审判决存在诉讼主体和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问题,原判决、裁定是错误的,不应该判决黄国旗承担责任。不是指其对执行法院查封的黄国旗占有的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执行法院认为,黄国认为执行法院在没有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查封了其所拥有的房屋,原审判决的诉讼主体和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请求执行法院在查明广州市奥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胡元生及黄国旗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再予执行。上述异议理由既不是针对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的异议,也不是对特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因此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其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综上所述,黄国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据此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黄国的执行异议申请。黄国向本院复议称,一、(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原债务应属于广州市奥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非黄国旗个人债务;二、涉案房屋为我们六兄弟所有,由于房屋实体的使用权难以分割,执行法院的拍卖会侵犯房屋共有人的权益;三、请求法院查明广州市奥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胡元生及黄国旗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再予执行并无不妥。据此,请求法院撤销(2017)粤0105执异20号裁定书。本院经审查,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涉案房屋产权共有人为黄国、黄国江、黄国旗、黄国沛、黄穗贤、黄国顕。目前执行法院尚未拍卖涉案房产。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黄国旗所有的位于广州市东山区德政南路71号首层、79号104房的产权份额符合上述规定。关于黄国主张(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该问题属于对生效判决的异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黄国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关于黄国主张执行法院的拍卖会侵犯房屋共有人权益的问题,因执行法院尚未作出拍卖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关于黄国主张法院查明广州市奥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胡元生及黄国旗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再予执行的问题,该问题亦不属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黄国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黄国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黄国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伟贤李涵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