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刘刚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103号原告:刘刚,男性,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刘刚与耿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卫生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晏毓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