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罗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某,罗蓓,黄越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210号原告: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镇店前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赵安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罗蓓,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黄越茗,女,200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理人:黄某(系黄越茗父亲),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罗蓓、黄越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