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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与张远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张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大平乡灵圣街2号。负责人:陈明浩,主任。委托代理人:伍都源,系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子信用社风险经理。被执行人:张远兵,男,生于1974年8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与被执行人张远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远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远兵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远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远兵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登记有凌肯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远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3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远兵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婉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