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进刘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从刚,刘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247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从刚,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进,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壤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刘从刚、刘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孔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