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南郊区中兴红日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区中兴红日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初35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中兴红日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经营者:韩燕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南郊区中兴红日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中兴红日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石俊丰审判员 窦永武审判员 邓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