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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曾宗洪申请执行袁术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宗洪,袁术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曾宗洪,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袁术财,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曾宗洪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袁术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术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袁术财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6590.00元(本金16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4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