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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聂红雷与张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红雷,张亚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952号原告:聂红雷,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平,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亚欣,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聂红雷与被告张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红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红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9日,被告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55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间为2015年2月18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偿还30000元,剩余25000元不予偿还。原告于2016年诉至栾川县法院,栾川县法院下发(2016)豫0324民初1544号民事裁定书。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从2015年2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5000元;2.(2016)豫0324民初154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起诉未超诉讼时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亚欣于2014年12月19日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18日,超期不能还款每天违约金及利息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于同日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在先前借条之后加写“另又借现金贰万元整,合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被告张亚欣已偿还30000元,尚欠25000元借款本金未还。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亚欣应偿还原告聂红雷借款本金25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对第二笔借款20000元,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第一笔借款35000元,被告偿还的300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系偿还哪笔借款,且第二笔借款2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故本院认定被告偿还的30000元系偿还第一笔借款35000元,故第一笔借款尚欠5000元本金未还,原告自认利息付至2015年7月份,故本院对该笔借款利息支持按本金5000元、月利率2%从2015年8月1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亚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聂红雷偿还尚欠的第一笔借款本金5000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给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聂红雷偿还第二笔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聂红雷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0元,由被告张亚欣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成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