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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磴口县新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磴口县新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法定代表人:王贵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磴口县新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磴口县巴镇团结路。法定代表人:周宗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磴口县新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应当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83元。2017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向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183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磴口益源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晓飞审判员  李建刚审判员  陈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豆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