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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雄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雄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954号原告: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钱隆首府6幢一层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95932222。法定代表人:张慧。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蓓青,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系原告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江宏,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陈雄平,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雄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雅燕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玲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