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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政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帅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王政委,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高帅旗,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政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帅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高帅旗所有的汝州市煤山办事处蓝湾半岛6号楼602室予以查封(限额200000元),查封期间允许居住,限制处分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政委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2017年4月19日,本院做出(2017)豫0482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帅旗所有住于汝州市煤山办事处蓝湾半岛6号楼602室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