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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厚德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厚德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803号原告北京厚德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130。法定代表人胡景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松,男,1970年1月14日生,蒙古族,系原告单位职员。被告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30号。法定代表人刘有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厚德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福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