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米庆惠、修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庆惠,修宁,修希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米庆惠。被执行人修宁(曾用名修建华)。被执行人修希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