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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金国与被执行人大连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国,大连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闫金国。被执行人大连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闫金国与被执行人大连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依照(2016)辽0203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闫金国车辆报废补贴款人民币1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3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