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同合、王冬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同合,王冬冬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李同合,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再审被申请人:王冬冬,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再审申请人李同合因与被申请人王冬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3民初20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同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同合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同合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玉霞审判员 李艳杰审判员 刘大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