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同合、王冬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同合,王冬冬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李同合,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再审被申请人:王冬冬,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再审申请人李同合因与被申请人王冬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3民初20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同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同合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同合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玉霞审判员  李艳杰审判员  刘大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