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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凤娥与泰州市高港区文峰千家惠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娥,泰州市高港区文峰千家惠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065号原告:徐凤娥。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卫华(系徐凤娥丈夫)。被告:泰州市高港区文峰千家惠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张玲,总经理。原告徐凤娥与被告泰州市高港区文峰千家惠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凤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乃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