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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红军、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军,王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军,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回族,天津市红桥区跃进里小学教师,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华,女,1949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河北省宣化采掘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王红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自愿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红军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红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