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6330王卫国与吴叶峰、李晶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国,吴叶峰,李晶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330号原告:王卫国,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通州市。被告:吴叶峰,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李晶晶,女,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国与被告吴叶峰、李晶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国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王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麒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