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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6330王卫国与吴叶峰、李晶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国,吴叶峰,李晶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330号原告:王卫国,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通州市。被告:吴叶峰,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李晶晶,女,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国与被告吴叶峰、李晶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国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王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麒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