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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戴占忠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309号移送执行部门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戴占忠,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戴占忠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审 判 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