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军与被告石学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石学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901号原告:王立军,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柳城镇南大营子村第十一组1038号。被告:石学珍,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柳城镇南大营子村第十一组1056号。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石学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立军负担。审判员 田喜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景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