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邹晓琴与李云、舒世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晓琴,李云,舒世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964号原告:邹晓琴,女,1935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卢益,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女,1976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舒世永,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贺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晓琴与被告李云、舒世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晓琴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邹晓琴承担。审判员 苏彤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