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76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子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夫。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之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索小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