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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禹佳、刘会从等与宽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忠,刘会从,王禹佳,王建国,潘章印,宽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424号原告:王振忠,男,1942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刘会从,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王禹佳,女,2005年12月2月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建国,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潘章印,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王安镇东辛庄村580号。被告:宽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罗家沟村。法定代表人:许少军,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沙坡村。法定代表人:陈海,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振忠、刘会从、王禹佳与被告王建国、潘章印、宽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润田进行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忠、刘会从、王禹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忠、刘会从、王禹佳撤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