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艳杰与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421执307号 刘艳杰: 你与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按判决书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以及截止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罚息385214.83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金付清。 2、承担案件受理费18941元,执行费41252.15元。 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茹海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小慧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长治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7)晋0421执307号 张安良: 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杰、刘国旗、杨慧子、张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长治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17)晋0421执307号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张安良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 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 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